再生资源回收 成都要求企业"上门服务"
成都再出细化政策,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奖励,同时要求其拓展电话预约、上门回收等业务。日前,市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成都市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细化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措施等事项。
按照《方案》,三圈层县(市)政府要确保于8月10 日前完成再生资源市场选址等前期工作,并于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。各区(市)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,要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连锁化经营,采取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手段,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网站与我市现有的“96118”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相结合,拓展再生资源网络交易、电话预约、上门回收等业务。同时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。
在管理上,则要加强对建设投入不足、管理不规范的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进行监督管理,要求其按照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整改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准和规范的,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,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验照。
《方案》还明确,三圈层县(市)未按时完成2010年再生资源市场建设任务的,在年终对相关县(市)目标考核时,按民生目标等值分数扣分。
奖励与补贴
考评前两名的企业 每个奖20万
《方案》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措施:
三圈层县(市)于2010年内建成,并经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市场,按照建设面积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奖励。建设面积在50亩以下的,奖励企业30万元;建设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,奖励企业50万元。
制定再生资源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点的运营考核指标体系,建立奖优汰劣、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。从2010年起,按照分圈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的原则,对考评成绩在同圈层区(市)县中排名前两位的企业,给予每个企业20万元奖励。
对受周边市政工程建设影响造成经营困难,并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再生资源市场,在区(市)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贴的前提下,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再给予5万元补贴;因其他非自身经营原因造成经营困难,并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再生资源市场,在区(市)县级财政给予7万元补贴的前提下,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再给予3万元补贴。
按照《方案》,三圈层县(市)政府要确保于8月10 日前完成再生资源市场选址等前期工作,并于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。各区(市)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,要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连锁化经营,采取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手段,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网站与我市现有的“96118”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相结合,拓展再生资源网络交易、电话预约、上门回收等业务。同时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。
在管理上,则要加强对建设投入不足、管理不规范的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进行监督管理,要求其按照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整改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准和规范的,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,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验照。
《方案》还明确,三圈层县(市)未按时完成2010年再生资源市场建设任务的,在年终对相关县(市)目标考核时,按民生目标等值分数扣分。
奖励与补贴
考评前两名的企业 每个奖20万
《方案》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措施:
三圈层县(市)于2010年内建成,并经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市场,按照建设面积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奖励。建设面积在50亩以下的,奖励企业30万元;建设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,奖励企业50万元。
制定再生资源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点的运营考核指标体系,建立奖优汰劣、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。从2010年起,按照分圈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的原则,对考评成绩在同圈层区(市)县中排名前两位的企业,给予每个企业20万元奖励。
对受周边市政工程建设影响造成经营困难,并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再生资源市场,在区(市)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贴的前提下,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再给予5万元补贴;因其他非自身经营原因造成经营困难,并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再生资源市场,在区(市)县级财政给予7万元补贴的前提下,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再给予3万元补贴。